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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警界「白轉紅」貪污案連環爆 大墩所11警又踩同一手法

📅 2026年8月31日 15:31 👤 地地新聞 / 綜合報導 (AI 整理) 👁️ 2 次閱讀
台中警界「白轉紅」貪污案連環爆 大墩所11警又踩同一手法

台中警界再爆「白轉紅」罰單竄改圖利弊案,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11名員警涉案遭搜索,首謀陳姓員警遭聲押禁見,手法與2年前西屯所案(31人遭訴)幾乎相同,反映基層執法裁量權長期結構性風險。

舊案未平,新案又起:同樣手法、不同分局

台中警界近兩年來,已是第二度爆發員警竄改交通罰單圖利民眾的醜聞。第一起發生在台中市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,前年(2024年)遭查獲後,檢方分兩波偵結起訴,累計共31名警員遭訴,罪嫌包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「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」罪,以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。

然而就在該案仍於法院審理階段之際,2026年8月台中地檢署再度出手,這次鎖定的是台中市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——手法與西屯所案幾乎如出一轍:陳姓員警等11人被查出,在2019年至2021年任職大墩派出所期間,因人情請託壓力,將違規車輛的舉發紅單、白單進行不實記載,疑似把罰鍰較高的「逕行舉發」白單,改記為罰鍰較低的「舉發通知單」紅單,藉此讓特定違規車主逃過較重的裁罰。

值查行動:搜索10地點,首謀聲押禁見

台中地檢署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單位,持台中地院核發的搜索票,前往陳姓員警等人的辦公處所及住處共10處執行搜索,並約談陳男等11名被告、1名證人到案說明。

檢方偵訊後,認定陳姓員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「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」罪,以及刑法第216、213條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」罪,嫌疑重大——由於這項罪名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,且有串證之虞,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,台中地院裁准。其餘10名涉案員警,則因犯罪嫌疑相對較輕、無羈押必要,分別以請回或新台幣5萬至8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候傳。

舊案借鏡:法院量刑考量「自白」與「主觀惡性」

雖然大墩所這起新案尚在偵查階段,但參照先前西屯所舊案的偵辦與起訴模式,可以一窺這類案件在司法程序上的處理邏輯。舊案起訴書中,檢察官認定18名員警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「偵查中自白,且犯罪所得或所圖得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」的減刑要件,因此建請法院從輕量刑。檢方在論告中也直言,員警的行為「辜負國家賦予職務之使命」,不僅讓民眾誤以為交通違規都能靠請託關說脫免或減輕罰鍰,擴大交通潛在危害,更讓整體取締作業的公平性蒙受「特權介入」的質疑,「積非成是」恐將不良風氣傳遞給警界新進同仁。不過檢方也認為,涉案員警多屬「囿於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」,主觀惡性尚非重大,因此建請法院量處適切之刑,酌予部分被告緩刑自新的機會。

觀察:基層裁量權與人情壓力的長期結構問題

從西屯所到大墩所,兩起案件相隔不到兩年、手法幾乎相同,反映的已不只是個別員警的操守問題,而更像是基層執法裁量權與地方人情壓力交織下的結構性風險——只要交通違規的舉發存在「白單改紅單」這類人工記載空間,類似的關說壓力就可能反覆出現在不同分局、不同世代的員警身上。這起大墩所案件目前仍在檢方偵查階段,後續起訴內容、涉案員警人數是否進一步擴大,值得持續追蹤。

參考資料

來源:綜合公開報導(中時新聞網、自由時報、聯合新聞網、匯流新聞網、CTWAN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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