鄰損案的五項成果,是爭取來的,還是法規本來就有?拆一篇「還原真相」的報導
中天報導以「還原真相」為標題,呈現羅智強、王欣儀對和平新邨鄰損案的回應。羅吉豪對照台北市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,發現雙方各對一部分,並拆解報導略過的布條起點、副主委身分與第三次鑑定結果。
一句話先說
我先講重點。
這篇中天報導的標題寫「羅智強、王欣儀還原真相」,但內文最後三段,其實是蔡珠兒逐點反駁。
我拿《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》逐條對照,兩邊都只對了一部分。
這篇報導還漏掉了整件事的起點:一面社區布條,以及蔡珠兒本人是社區副主委。
先別急著選邊,我們一段一段拆開來看。
情感義與論理意義檢查
這篇報導不長,情緒詞卻很密。
你讀完可能已經覺得「有人很委屈」或「有人在搶功」。
我們先把這些字一個一個挑出來,換成中性說法,看看拿掉之後還剩下什麼。
| 情緒詞 | 這篇報導/引用的說法怎麼用它 | 換成中性說法 | 換掉後論證力道是否明顯下降 |
|---|---|---|---|
| 痛批 | 標題描述蔡珠兒 | 批評 | 會,先把蔡珠兒定位成激動的一方 |
| 還原真相 | 標題描述羅智強、王欣儀的回應 | 回應、說明 | 會,這是整篇最關鍵的字:把一方說法直接定性為「真相」 |
| 無作為 | 報導轉述蔡珠兒的批評 | 未持續協助 | 會 |
| 置之不理 | 羅智強引述的蔡珠兒說法 | 沒有後續處理 | 會 |
| 哭著 | 王欣儀打電話給羅智強 | (與論點無關,可刪) | 不影響論點,但會引發同情 |
| 選舉抹黑 | 王欣儀、羅智強形容蔡珠兒的批評 | 選舉期間的批評 | 會,先把批評定性為不實 |
| 抹黑(「政治的抹黑」) | 王欣儀 | 批評 | 會 |
| 受到這種攻擊 | 王欣儀 | 被批評 | 會 |
| 最受委屈 | 羅智強形容王欣儀 | (評價,可刪) | 不影響論點 |
| 還妳公道 | 羅智強打氣 | (評價,可刪) | 不影響論點 |
| 冰冷地 | 王欣儀描述第二次鑑定結果 | 鑑定結果寫明 | 會,讓鑑定結果聽起來像惡意 |
| 無助 | 王欣儀描述管委會 | 向民代求助 | 不太影響 |
| 死局 | 王欣儀描述案件狀態 | 住戶缺乏要求停工與賠償的依據 | 會 |
| 硬生生 | 王欣儀 | 經協調後 | 會,暗示若非他們就不可能 |
| 把不可能變成了可能 | 王欣儀 | 協調出結果 | 會 |
| 幸不辱命 | 王欣儀 | 完成協調 | 會 |
| 掏心掏肺、用盡全身力氣 | 王欣儀 | 盡力處理 | 不影響「成果歸屬」這個論點 |
| 憑空掉下來 | 王欣儀反問 | 這些結果如何產生 | 會,用反問代替說明 |
| 公道嗎?尊嚴 | 王欣儀 | (評價,可刪) | 不影響論點 |
| 反擊 | 報導描述蔡珠兒的回應 | 回應 | 會,跟標題「痛批」一起定調她是攻擊方 |
| 能幹 | 蔡珠兒的反諷 | (反諷修辭) | 不影響論點,屬修辭風格 |
| 中斷退出 | 蔡珠兒 | 停止參與 | 會 |
| 深藍 | 蔡珠兒形容前主委 | 曾任管委會主委 | 會,跟「有沒有爭取」無關,只是身分標籤 |
| 丟包 | 蔡珠兒形容羅智強 | 未持續協助 | 會 |
| 騙我不懂法律嗎 | 蔡珠兒 | 這些是法規規定的程序 | 會,把資訊落差說成欺騙 |
| 無中生有 | 蔡珠兒 | 把法定程序列為成果 | 會 |
| 攬功勞、往自己的臉上貼金 | 蔡珠兒 | 把法定程序列為成果 | 會 |
| 糊弄 | 蔡珠兒 | 誤導 | 會 |
| 小強 | 蔡珠兒稱呼羅智強 | 羅智強 | 不影響論點,屬修辭風格 |
| 洋洋灑灑、洋洋得意 | 蔡珠兒截圖,形容羅智強的回應 | 羅智強列出時間表與成果 | 不影響論點,屬修辭風格 |
| 虎藍功力 | 蔡珠兒截圖,諧音「唬爛」 | 誇大 | 會,先把對方說法定性為吹噓 |
| 拋棄 | 蔡珠兒截圖 | 停止協助 | 會 |
| 捉刀(也許和AI聯手) | 蔡珠兒截圖,猜測羅智強的回應是幕僚代寫 | (與論點無關,可刪) | 不影響論點,但會讓讀者先懷疑回應的誠意 |
| 技術空話(technobabble)、掩飾貧乏 | 蔡珠兒截圖,形容羅智強回應的寫法 | 用了很多程序術語 | 會,用「寫法」否定「內容」 |
| 太惡毒 | 羅智強嵌入貼文 | 批評 | 會 |
| 錐心、不實汙衊抹黑、惡意扭曲 | 王欣儀發文(嵌入貼文分享) | 不同意對方的描述 | 會,先把批評定性為不實 |
| 鋪天蓋地的攻擊 | 王欣儀發文 | 多則批評 | 會 |
| 綠媒 | 王欣儀發文,形容報導此事的媒體 | 部分媒體 | 會,用媒體立場代替檢驗報導內容 |
| 莫須有罪名 | 王欣儀發文 | 被批評沒有做事 | 會 |
| 何其殘忍?何其不公? | 王欣儀發文 | (評價,可刪) | 不影響論點 |
| 遮風擋雨 | 王欣儀發文 | 協助處理 | 不影響論點,屬修辭風格 |
全部換成中性說法之後,整篇真正的爭點只剩一句話:
第三次鑑定、住戶指定機構、建商付費、列管、不發使照這幾件事,是民代協調出來的,還是法規程序本來就會走到的?
這個問題可以查。
我們接著拆。
原訊息與待拆主張
- 原文:中天新聞網〈作家蔡珠兒痛批鄰損案無作為!羅智強、王欣儀還原真相發聲了〉,記者陳弘美,2026 年 10 月 25 日。
- 這篇報導的內容是轉述三方的公開發文。報導附了蔡珠兒臉書貼文的截圖,文末也嵌入羅智強的臉書貼文(貼文裡分享了王欣儀的發文),讀者可以自己對照原文;但沒有建商、師大或市府的說法。
- 主張 A(報導標題):羅智強、王欣儀的說法是「還原真相」。
- 主張 B(王欣儀,報導轉述):她和羅智強團隊為住戶爭取到五項成果:第三次鑑定、社區自行指定鑑定機構、新亞建設全額負擔鑑定費、被建管處列管、解除列管前承商拿不到使用執照。
- 主張 C(王欣儀):如果不是當時爭取到列管,後面不會有范雲、苗博雅的事。
- 主張 D(羅智強):他們一直盡心服務,社區改找其他民代他們尊重,但不能說他們置之不理。
- 主張 E(蔡珠兒,報導轉述):住戶指定鑑定單位、建商付費都是法規明定的程序,不需要爭取。
論證骨架
這篇報導呈現出來的論證,大概是這樣:
- 結論:蔡珠兒的批評不公道,羅智強、王欣儀確實為住戶做了事。
- 明說的理由:王欣儀列出五項具體成果,加上兩人自述的付出與委屈。
- 隱含前提一:只要協調過程中出現某個結果,這個結果就是協調者爭取來的。
- 隱含前提二:當事人自己的說法,可以當成「真相」。
- 論證類型:主要是因果(有我們的協調,才有這些結果),輔以訴諸情緒。
你可能會想:那蔡珠兒那邊呢?
報導最後也放了她的論證:
- 結論:這些不是民代的功勞。
- 理由:法規本來就這樣規定。
- 隱含前提:法規有寫的權利,住戶不需要任何人協助就能順利行使。
兩邊的隱含前提,都是這篇報導最該被檢驗、卻沒有被檢驗的地方。
F/I/O 拆解
這張表把報導裡的每一句話拆開,看它是事實、推論,還是評價。
(F:事實 Fact;I:推論/主張 Inference/Claim;O:意見/評價 Opinion)
| 片段 | 類型 | 可查證內容 | 目前狀態 |
|---|---|---|---|
| 蔡珠兒發文批評王欣儀、羅智強 | F | 原始發文 | 支持:最早可查到的是她 10 月 23 日在自由評論網的專欄 |
| 羅智強、王欣儀發文回應 | F | 原始發文 | 支持:中天文末嵌入羅智強貼文,貼文內附王欣儀發文全文 |
| 第二次鑑定認定沒有鄰損 | F | 鑑定報告 | 部分支持:羅智強團隊對 NOWnews 的說法相同,鑑定報告本身未公開 |
| 後來做了第三次鑑定,由住戶指定機構、新亞付費 | F | 協調會紀錄 | 部分支持:雙方都沒否認;羅智強團隊說是 2025 年 3 月 14 日協調會的結論 |
| 這五項是「我們爭取到的」 | I | 協調會紀錄+法規比對 | 部分支持,見下方對照表 |
| 這些是法規明定的,不需要爭取 | I | 法規全文 | 大部分支持,但有兩項不一定 |
| 沒有列管,就沒有范雲、苗博雅的事 | I | 無 | 無法判定:這是反事實推論,沒辦法驗證 |
| 換了苗博雅,並沒有解決問題 | I(羅智強嵌入貼文) | 案件目前進度 | 部分支持:羅智強團隊也說案件尚未處理完成;但「沒解決」不能證明「先前沒有置之不理」 |
| 蔡珠兒批評,是因為布條沒掛成 | I(王欣儀發文) | 無 | 無法判定:這是推測對方動機 |
| 羅智強團隊參與期間是 2025 年 2 月 14 日到 3 月下旬 | F | 會議紀錄 | 部分支持:蔡珠兒截圖引用羅智強自己的時間表,羅智強團隊沒有否認這段期間 |
| 2025 年 3 月 14 日有一場協調會 | F | 會議紀錄 | 支持:雙方都提到這場會 |
| 羅智強團隊「中斷退出」 | I | 會議紀錄 | 互相矛盾,但矛盾可能來自定義:蔡珠兒說「只開過一次協調會」,羅智強說「不只開過一次會」,見下方說明 |
| 「還原真相」 | O | — | 評價,而且是標題替讀者下的評價 |
| 「選舉抹黑」「攬功勞」「糊弄」 | O | — | 雙方互相評價 |
證據與脈絡
支持證據:法規逐條對照
我讀了現行的《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》(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修正版)。
| 王欣儀列的成果 | 法規怎麼寫 | 我的判讀 |
|---|---|---|
| 社區自行指定鑑定機構 | 第 8 條:住戶對「非屬施工損害」的認定有爭議,可在 14 天內「指定鑑定機構」;第 9 條:損害鑑定也由住戶指定 | 法規本來就有,蔡珠兒這點有條文支持 |
| 新亞全額負擔鑑定費 | 第 8 條:建方「先行支付」;但鑑定結果如果不是施工損害,費用改由住戶負擔(從一萬元保證金扣) | 不一定。如果新亞同意「不論結果都付」,就比法規多給了一層保障 |
| 被市府列管 | 第 8 條:認定屬施工損害,「都發局應予列管」 | 法定效果,前提是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 |
| 解除列管前拿不到使照 | 規則本文沒寫;臺北市法規會函釋的見解是列管期間不能核發使照 | 主管機關原本的做法;蔡珠兒自己的專欄也寫「必需解除列管」才拿得到使照 |
| 第三次鑑定 | 條文裡沒有「建方另做第二次鑑定,再由住戶做第三次」這種程序 | 可能超出法規的預設流程,算得上協調結果 |
一個報導沒說清楚的細節
王欣儀說,第二次鑑定寫的是「無危害公安之虞」。
依法規,「有沒有危害公共安全」和「是不是施工造成的損害」是兩份不同的文件。
前者決定要不要停工(第 7 條)。
後者決定要不要列管、能不能談賠償(第 8 條)。
所以「無危害公安之虞」只代表工程可以繼續做,不必然代表住戶失去賠償依據。
不過,羅智強團隊對 NOWnews 說的是第二次鑑定「認定無鄰損」,那就屬於後者了。
這篇報導把兩件事混在一起寫,讀者分不出來。
主動查證結果
中天報導沒給的,我先去查了一次:
- 整件事的起點:蔡珠兒 10 月 23 日在自由評論網發表專欄,主題是社區臨時住戶會議以 10 票贊成、13 票反對,否決了苗博雅服務處的布條。鄰損案是在這篇文章裡帶到的。中天報導完全沒提布條這件事。
- 蔡珠兒的原話:專欄寫的是王欣儀、羅智強「只開過一次陳情會,知道情況複雜,他們就退出不管了」,也寫了羅智強「置之不理」。
- 中天附的蔡珠兒截圖,比內文轉述多了不少:她說羅智強介入時間是「去年2/14到3月下旬,前後一個半月,只開過一次協調會」;3 月 14 日那場協調會是羅辦找來師大、新亞和里長,但「並未針對陳情事宜,只想快速進入求償議題」,主持的主任遲到,羅智強本人不在場。她也說手上留有往來文書。這些是她反駁裡最具體、最能查證的部分,中天內文都沒有轉述。
- 「一次」和「多次」可能都沒說錯:羅智強團隊列的是 2 月 14 日參加里辦公處的鑑定會議、3 月 14 日協調會,再加上拜會溝通、現場勘查;蔡珠兒算的是「協調會」只有一場。兩人用的是不同的計算方式,這篇報導沒有幫讀者分清楚。
- 羅智強的臉書原文(含王欣儀發文全文):中天文末嵌入的這則貼文,有幾段報導內文沒有轉述:
- 羅智強寫「換了苗博雅並沒有解決問題,卻回過頭來」指責他們,也用了「太惡毒」形容蔡珠兒。
- 王欣儀寫,蔡珠兒發文「為的,卻只是想幫苗博雅的議員選舉在社區掛布條未能如願」。也就是說,布條這個起點,連王欣儀自己都提到了,中天內文卻完全沒有交代。
- 王欣儀寫,他們是在「等待第三次鑑定結果時」,社區改找其他民代、從此斷了聯繫。這跟蔡珠兒說的「一個半月」可以對得上,雙方對「停止協助的時間點」其實沒有太大差異,差在「誰離開誰」的描述。
- 蔡珠兒的身分:她在專欄裡說自己在社區住了 11 年,是管委會副主委。中天只稱她「作家」。
- 羅智強團隊的時間線(NOWnews 轉述):2025 年 2 月 14 日參與里辦公處的鑑定會議;3 月 14 日協調會有王欣儀團隊、建管處、里長出席,結論是住戶指定第三次鑑定單位、費用由新亞負擔。團隊說有簽到與會議紀錄可佐證。
- 第三次鑑定的結果:羅智強自己說「仍未符合社區期待,案件也尚未處理完成」。這句很重要,中天報導沒有放進去。
- 蔡珠兒說「羅智強列出」三項:我原本懷疑是張冠李戴,因為中天寫的是王欣儀列五項。查過 NOWnews 後確認,羅智強團隊確實列過「重新鑑定、指定單位、廠商付費」這三項,所以蔡珠兒沒說錯。
- 查不到的:新亞建設、師大、都發局的說法,三家媒體的報導都沒有;鑑定報告本身沒有公開。中時另一篇相關報導無法開啟。
消息來源的利益關係
- 王欣儀是台北市議員,羅智強是在地立委;蔡珠兒在專欄裡稱王欣儀為「大安區議員」。
- 蔡珠兒是社區副主委,這次推動社區掛苗博雅服務處布條的是她這一方,她在專欄裡也明確肯定苗博雅團隊的協助。
- 這篇報導刊出時,距離 11 月 28 日地方選舉約一個月。
- 王欣儀的發文提到苗博雅正在參選議員;兩人今年是否在同一選區,我沒查到可靠來源,這點先不寫成事實。
以上只是讓你知道每個人站在哪裡,不代表誰的說法因此比較不可信。
原文裡合理成立的部分
論證有問題,不代表內容全錯。
這篇報導裡,以下幾點是站得住的:
- 鄰損事件確實發生,社區確實找過王欣儀、羅智強。
- 2025 年 3 月確實有協調會,確實做了第三次鑑定,由住戶指定、新亞付費,這點雙方都沒否認。
- 「第三次鑑定」不在法規的預設流程裡,說是協調出來的,並不算無中生有。
- 報導最後有放蔡珠兒的反駁,沒有完全只呈現單方說法。
- 報導附了蔡珠兒貼文截圖、嵌入羅智強貼文,讀者有管道自己核對原文措辭,這點值得肯定。
省略掃描
- 省略了起點:布條表決,以及這是選前的公開爭執。這不是只有蔡珠兒那一方的說法,王欣儀自己的發文也寫到布條,但報導轉述王欣儀時,剛好跳過了這一段。
- 省略了身分:蔡珠兒是副主委,不只是「作家」。
- 省略了結果:第三次鑑定沒有讓住戶滿意,案件還沒結束。
- 省略了第三方:新亞建設、師大、市府都沒有出現。
- 內文轉述蔡珠兒時,只取了「W將軍」和「法規本來就有」兩段,略過她截圖裡最具體的反駁:一個半月、一場協調會、會議沒談陳情事項。截圖雖然附了,但大多數讀者讀的是內文。
- 王欣儀的發文沒有獨立附上,只能透過羅智強的分享看到。
這則訊息用了哪些思考陷阱?
| 陷阱 | 如何影響理解 | 核心謬誤/輔助修辭 |
|---|---|---|
| 標題與內文不一致 | 標題說「還原真相」,內文卻有對方逐點反駁,而且反駁大部分有法規支持 | 核心:讀者只看標題,就會以為爭議已經有答案 |
| 偷換概念(雙方都有) | 一方把「法定程序的結果」說成「爭取來的成果」;另一方把「法規有規定」說成「不需要任何人幫忙」;「開過幾次會」也是各算各的,一邊算協調會,一邊算所有會議與拜會 | 核心:整場爭論其實是兩種說法在各說各話 |
| 選擇性引用 | 內文轉述蔡珠兒時,略過她最具體的時間線反駁,留下較情緒化的「W將軍」段落 | 輔助修辭:截圖有附,讀者仍能自己看到 |
| 情境缺失 | 沒交代布條事件、選舉時程、第三次鑑定的結果 | 核心:讀者看不出這是選前的公開爭執 |
| 錯誤因果(反事實) | 「沒有列管,就沒有范雲、苗博雅的事」,列管是鑑定結果的法定效果,無法證明是誰促成 | 輔助修辭 |
| 人身/身分連結 | 用「深藍的W將軍」也換人協助,暗示羅智強服務有問題;主委的政治傾向無法證明服務好壞 | 輔助修辭 |
| 動機論證 | 王欣儀說蔡珠兒發文「只是想」幫苗博雅掛布條;就算真有這個動機,也不能證明她對法規的說法是錯的 | 輔助修辭 |
| 紅鯡魚/轉移焦點 | 羅智強說「換了苗博雅並沒有解決問題」;後來的民代有沒有解決,跟先前有沒有置之不理是兩個問題 | 輔助修辭 |
| 人身攻擊(針對寫法而非內容) | 蔡珠兒截圖猜測羅智強的回應是幕僚「也許和AI聯手」代寫、是「技術空話」;誰寫的、用了多少術語,都不能證明內容對或錯 | 輔助修辭 |
| 道德化標籤 | 「選舉抹黑」「攬功勞」「糊弄」,雙方都先替對方定性 | 輔助修辭 |
| 訴諸情緒 | 「哭著」「掏心掏肺」「公道嗎」,用情緒強化可信度,但跟成果歸屬無關 | 輔助修辭 |
七問媒體識讀
- 誰說的? 三方都是當事人。王欣儀是市議員、羅智強是立委、蔡珠兒是社區副主委,也是推動苗博雅布條的一方。報導是中天新聞網,記者陳弘美。
- 說了什麼? 情緒詞拿掉後,只剩一個問題:那幾項結果是協調出來的,還是法規本來就會走到的?
- 憑什麼? 三方都只有自己的發文,報導附了蔡珠兒的截圖和羅智強的嵌入貼文。羅智強團隊對其他媒體說有簽到與會議紀錄,蔡珠兒說她留有往來文書,兩邊都還沒公開;蔡珠兒引用了法規名稱,條文大致支持她。
- 少了什麼? 布條起點、副主委身分、第三次鑑定結果、建商與市府說法,以及蔡珠兒截圖裡那段 3 月 14 日協調會的具體反駁。
- 怎麼推到的? 從「我們參與協調」推到「成果是我們的」,中間跳過「哪些本來就會發生」;另一邊從「法規有寫」推到「民代沒做什麼」,中間跳過「法定權利在實務上常需要有人協助行使」。
- 誰受影響? 社區住戶。他們的鄰損案到現在還沒解決,但在這場功勞爭論裡,住戶的處境反而最少被提到。
- 我還能查什麼? 都發局的損鄰列管查詢;2025 年 3 月 14 日協調會的會議紀錄;三次鑑定各自的委託方與結論;三方發文的原文。
鋼鐵人版改寫
如果要把這篇報導改寫得更站得住,我會這樣寫:
大安區鄰損案協助過程起爭議 蔡珠兒、羅智強、王欣儀各執一詞
大安區一處社區因鄰近師大宿舍工程出現牆面、樑柱龜裂,社區管委會副主委、作家蔡珠兒 23 日在自由評論網撰文,提及社區否決苗博雅服務處懸掛布條一事,並批評先前求助的國民黨立委羅智強、台北市議員王欣儀「只開過一次陳情會」就未再協助。
羅智強 25 日在臉書回應,團隊曾多次參與會議與協調,社區後來改請其他民代協助,他們予以尊重,但不同意「置之不理」的說法。王欣儀也發文表示,2025 年 3 月的協調會達成由住戶指定機構進行第三次鑑定、鑑定費由承商新亞建設負擔等結論,並列出案件列管、解除列管前不核發使照等保障。羅智強此前對媒體表示,第三次鑑定結果仍未符合社區期待,案件尚未處理完成。
蔡珠兒隨後再發文表示,依《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》,由受損戶指定鑑定機構、建方負擔鑑定費等,本是法定程序。她並指出,羅智強團隊參與期間為 2025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下旬,3 月 14 日的協調會是唯一一場協調會,且會中未處理陳情事項。雙方對「開過幾次會」的說法不同,差異在於是否把協調會以外的會議、拜會與勘查也算進去。
對照該規則,受損戶指定鑑定機構、認定屬施工損害後列管,均為條文明定;但規則中建方的鑑定費負擔視鑑定結果而定,也未規定第三次鑑定的程序。
【此處應補上新亞建設、師大及台北市都發局對案件目前進度的說明;若詢問後未獲回應,應寫明已詢問、截稿前未獲回應】
(附:三方發文連結、規則全文連結)
改寫後拿掉了「痛批」「還原真相」「反擊」,補上布條起點、副主委身分、第三次鑑定結果、法規對照,以及建商和市府的回應欄位。
讀起來沒那麼熱鬧,但讀者終於看得出爭點在哪裡。
羅吉豪的結語
事實是:這個社區確實有鄰損,確實找過王欣儀、羅智強,2025 年 3 月確實協調出第三次鑑定、住戶指定機構、建商付費。
推論是:這些「是誰的功勞」。
依法規,住戶指定機構、列管、列管期間不發使照,是程序本來就會走到的;但第三次鑑定、建商不論結果都付費,不在法規的預設流程裡,說是協調出來的,也說得通。
目前還不能確定:3 月 14 日協調會的紀錄到底寫了什麼、三次鑑定各是誰委託、案件現在走到哪一步。
至於「開過幾次會」,兩邊可能都沒說謊,只是一邊算協調會、一邊算所有參與。
這篇報導最大的問題不在誰說錯了,而在標題替你先選好了答案。
論證有問題,不代表任何一方的結論一定錯。
你不需要相信羅吉豪,你只需要學會自己判斷。
參考來源
- 《如何使思想正確》(蕭勒士,Straight and Crooked Thinking)——本文分析方法依據
- 中天新聞網〈作家蔡珠兒痛批鄰損案無作為!羅智強、王欣儀還原真相發聲了〉(2026-10-25;本文拆解對象)
- 蔡珠兒臉書貼文(2026-10-25;中天報導所附截圖,羅智強參與期間、3 月 14 日協調會的反駁)
- 羅智強臉書貼文(2026-10-25;中天報導文末嵌入,貼文內附王欣儀發文全文;布條起點、「換了苗博雅並沒有解決問題」等段落)
-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(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)(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修正;第 6 至 9 條用於成果逐項對照)
- 臺北市法規會函釋 FE015896(列管期間不核發使用執照的見解)
- 自由評論網〈名家分享~蔡珠兒》從一面布條 看大安鐵藍社區的深厚同溫層〉(2026-10-23;蔡珠兒原始批評、布條表決、副主委身分)
- NOWnews〈名作家控對鐵藍社區陳情案「置之不理」 羅智強駁斥:別扭曲事實〉(2026-10-24;羅智強團隊時間線、第三次鑑定結果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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